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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曉芬
上列債務人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依理由二提出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之繕本或影本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向法院為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調解,漏未提出債務人清冊,並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
又原已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亦漏未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無債務人亦請製作清冊,表明無債務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債務人具狀聲請調解,應一併提出㈠100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㈡近3 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如無薪資證明文件,應出具切結書、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㈣最近1 個月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㈤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㈥說明當年網拍之交易平台及商店名稱,自陳平均每月營業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至5 萬元之憑據為何、㈦說明債務人之保證債務是普通保證抑是連帶保證債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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