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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135號
聲 請 人 曹偉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傳恭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序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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