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票,3179,2012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17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吳立鴻
相 對 人 王本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高雄市,非屬本院轄區;

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