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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215號
聲 請 人 劉廣恩
相 對 人 柯青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該本票1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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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3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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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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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4年6月21日 │100,000元 │94年7月20日 │94年7月2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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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年7月4日 │100,000元 │94年8月2日 │94年8月2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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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4年8月1日 │200,000元 │94年8月30日 │94年8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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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4年9月20日 │100,000元 │94年10月20日 │94年10月2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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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4年11月23日 │150,000元 │94年12月31日 │94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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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4年12月5日 │100,000元 │95年1月3日 │95年1月3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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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5年3月1日 │150,000元 │95年3月30日 │95年3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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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5年3月1日 │200,000元 │95年3月30日 │95年3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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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5年6月2日 │250,000元 │95年6月2日 │95年6月2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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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年6月15日 │200,000元 │95年7月14日 │95年7月14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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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年7月7日 │400,000元 │95年8月5日 │95年8月5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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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年9月8日 │100,000元 │95年10月7日 │95年10月7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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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年9月11日 │300,000元 │視為未記載 │95年9月1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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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年12月11日 │340,000元 │96年1月9日 │96年1月9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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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年1月22日 │90,000元 │96年2月16日 │96年2月16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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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6年8月9日 │100,000元 │96年9月6日 │96年9月6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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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6年9月6日 │100,000元 │96年10月5日 │96年10月5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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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3月14日 │200,000元 │97年4月12日 │97年4月12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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