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票,7501,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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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501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瓊玲、卓志遠、劉宏毅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中聲請事項記載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通知補正。

但聲請人於101 年10月28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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