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票,7722,2012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722號
聲 請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光敬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黃宏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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