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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88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全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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