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周佳婕即周瑩琇即博玄商行
相 對 人 王文豪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欄人關於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亮丞」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開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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