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聲,68,2012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毛憲華
毛佩華
毛玉華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龔維智律師
相 對 人 陳秀鳳
代 理 人 陳宗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七八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毛憲華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七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毛佩華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七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毛玉華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另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 現行法為第3款) 所謂「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 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 而言。

( 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413 號判例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3 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485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各提供新臺幣2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780 號、100 年度存字第781 號、100 年度存字第78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本院100 年度司聲字第508 號),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裁定假扣押、確定證明書、本院通知行使權利函等為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

相對人雖於本院通知行使權利時曾具狀表明異議,陳稱因聲請人之執行行為造成其損失,且其損失於彼等對其各項官司結束前仍持續增加中,並陳明本院不應准許返還擔保金。

惟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3 月1 日雄院高文字第1010000521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

相對人雖具狀請求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執事聲字第116號卷,惟查該卷係相對人就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5182 號執行事件債權人楊麗香執行名義業已罹於時效之聲明異議事件,非就本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318 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執行程序是否造成損害而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調閱100 年執事聲字第116 號異議卷宗查核無誤。

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難認相對人業對聲請人行使權利。

四、另本院民事科分案室雖答覆聲請人毛憲華與相對人間有受理100 年度重訴字第262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惟查聲請人毛憲華、毛佩華、毛玉華依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485 號裁定請求保全之權利係因相對人故意誣指聲請人等人偽造文書等罪,致聲請人被誤為犯罪嫌疑人成為刑事之被告,已妨害聲請人等之名譽,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分別向相對人陳秀鳳各求償精神慰撫金;

而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6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係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依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之協議書將被告座落台北市○○區○○段1 小段398 地號及其上同小段13052 建號建物暨共有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後因上開不動產遭訴外人楊麗香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以相對人無法履行系爭協議為由,變更請求損害賠償。

兩案請求權不同,非屬同一案件。

按聲請人為假扣押執行所提供之提存款,係為擔保假扣押債務人因不當之假扣押執行所造成之損害,受擔保利益人就該擔保金有與質權人同一之地位,惟若非該假扣押事件所保全之權利而進行之訴訟,則非該筆擔保金應擔保範圍。

且經本院函詢聲請人有無就假扣押事件所擔保之債權,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亦具狀陳明就本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318 號( 假扣押裁定案號為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48 5號)假扣押案件所保全之權利,並未提起本案訴訟。

有聲請人100 年4 月12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6 2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485 號卷宗查核無誤。

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未就假扣押所保全權利提起訴訟,且已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業已終結,相對人亦逾期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