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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53號
抗 告 人 程國泰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1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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