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財管,17,2012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崔健港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崔何蔡珍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