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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林金吾、詹文馨、蕭
胤瑮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1 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裁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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