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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77號
原 告 Ronald Wiplinger
上列原告與被告mor Catang-Catang Wiplinger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本院101 年10月5日士院景家親101 年度婚字第277 號函檢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證書及被告姓名、外國地址翻譯為該外國通用文字,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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