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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李佩錦
林友澤
被 告 周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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