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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101年度消債全字第59號
債 務 人 王俊生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⒉提出自101 年8 月起迄今薪資袋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⒊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89513 號執行命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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