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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債 務 人 郭懷珍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表:
1.提出債務人95年度、97年度、99年12月至101 年11月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95至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提出99年12月起至101 年11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繳納收據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99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債務人曾任麥特科技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股東、董事,請陳報該5 家公司之設立、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資料及公司股東名冊,並說明債務人之投資額、股份若干。
6.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提出債務人兩名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及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目前子女就學就業情形。
9.說明債務人、其未成年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4465-GU 、BC-4805 之行照影本,並說明各車輛車齡、現值、現由何人使用。
⒒請說明債務人之子曾○○之扶養費用若干? 係由債務人單獨負擔或與前夫分攤?
⒓請說明債務人之女郭○○之扶養費用若干? 係由債務人單獨負擔或與其生父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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