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消債更,147,2012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債 務 人 劉聖薇即劉佩珊
代 理 人 翁瑞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12月起迄101 年11月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及101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99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99年及100 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7.提出債務人、債務人子女等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8.說明債務人就子女之扶養費,如何與子女之生父協議分攤,各自分攤數額為何。
9.提出債務人子女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1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