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消債更,15,2012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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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債 務 人 顏登風原名:顏明.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表:
1、按時間先後順序製作明細表,詳列債務人自99年1 月至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止,每月承包設計案件收入若干(須載明每件 設計案件委託人名稱、住址及報酬數額)。
領取報酬方式為 收受現金或匯款? 若為現金,應提出收據、清償明細等證明 文件;若為匯款,應提出轉帳存摺明細到院。
2、說明債務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簿中,100 年6 月28日由勞保 局勞保給付1,063,086 元之原因、100 年1 月11日武麗金匯 款2,000 元之原因、99年11月1 日轉帳匯入507,790 元之原 因、99年11月15日花旗(臺灣)匯入894,000 元之原因、10 0 年1 月4 日林耿進卡片轉入3,500 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簿中,自99年1 月1 日起至結 清之日止,除上開附表3 之項目外,請依時間順序表列就各 筆現金存入、卡片轉入、次日交換、轉帳、次轉本交之金額 ,說明存款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5、債務人稱每月負擔扶養費5,000 元乙節,請說明該扶養費之 計算明細,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6、債務人稱其每月支出醫療費150 元乙節,請說明係因何疾病 之治療而支出?有無持續治療之必要性?並提出最新診斷證 明書。
7、陳明債務人每月生活日用品費用高達2,000 元之必要性、計 算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每月給付其母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9、說明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母有若干人?渠等目前工作及每月 收入情形?渠等每月給付債務人扶養費若干元?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含渠等之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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