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消債更,150,2012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五○號
債 務 人 洪振卿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
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及民國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說明債務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應說明其起迄時間、種類及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資
格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因。
說明債務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其金額,及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提出債務人自九十九年十一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領有年
終、三節等獎金、紅利、津貼或補助及其金額。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並說明債務人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如有,請併
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及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首頁記載在臺北租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巷○○○號,與其所提出租賃契約
記載所承租房屋為臺北市○○區○○街○○○巷○號五樓
,二者不一致之原因,其實住居所為何?所租賃房屋之坪
數、所有權人、居住成員及居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租金及生
活費用?並提出該房地登記謄本、一百年度全年水、電、
瓦斯、電信費繳費明細,及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
提出相關單據或支出證明,詳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