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三十七號
債 務 人 楊乃順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件:
債務人及其姊楊淑芬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債務人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起迄今,每月領取殘障津貼之轉帳資料。
說明債務人戶籍址房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該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現居住成員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
用?並提出該戶籍址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債務人自陳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依九十五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即萬泰商業銀行成立協商,嗣於九十八年六月變
更還款條件,每月協商款項均由其姊楊淑芬代償等語,請
說明下列事項:
㈠債務人係於何時毀諾?
㈡何以債務人罹患輕度聽障、糖尿病即無法工作?債務人自何時起未工作?
㈢提出債務人之姊楊淑芬之九十八、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㈣提出債務人之姊楊淑芬之配偶於一百年九月因罹患骨刺開刀之診斷證明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