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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應秀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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