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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6號
抗 告 人 何炯瑩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
26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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