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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郭文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許秀芬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破產者,依破產法第61條規定,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此為債權人聲請破產必須具備之程式。
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依法敘明相對人有何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經本院於101 年3 月26日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1 年4 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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