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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江姝霓
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律師
被上訴人 蔡永安
訴訟代理人 蔡郁欣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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