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簡上,179,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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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華富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訂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湖簡字第655 號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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