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聲,212,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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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徐廷騆
代 理 人 徐士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司字第9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司字第94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99年度司字第94號清算完結事件相對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抵押債權債務關係,惟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9年2 月28日完成清算程序,為辦理塗銷抵押權之需要,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司字第94號卷內資料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北市政府101 年2 月10日函及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01 年10月2 日函各乙紙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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