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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王閩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紅綢、債務人陳文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紅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陸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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