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004,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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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李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計算式:系爭401 、404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3,200元×44平方公尺×1/ 25 =40,832;
系爭193 、217 、22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500元×〈111+58+55 〉平方公尺×1/25=228,480 元;
系爭7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0,800元×12538 平方公尺×1/55 0=474,164 元;
40,832元+228,480元+474,164元=743,4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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