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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燕
被 告 江秀雯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4,759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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