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呂忠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秀香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