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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徐錦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明德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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