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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水德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284,000元(計算式:123000〈101 年度公告現值〉×108=1328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9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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