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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陳瑋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按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應予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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