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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Nutune Singapor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Peter Adam Kenealy Graham
訴訟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被 告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算式:美金102,150.28元×原告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起訴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29.322=2,995,251 元,元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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