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036,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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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彤澐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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