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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零捌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零柒佰玖拾壹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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