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038,2012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王綉琴
郭美鶴
何佳儒
被 告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溢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