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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徐暐雄
張議元
徐瑄翎
徐旭泉
徐誌宏
陳德楨
何美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原告徐暐雄、張議元、徐瑄翎、徐旭泉、徐誌宏、陳德楨、何美英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壹仟壹佰萬元、壹佰萬元、壹佰萬元、壹佰萬元、壹佰萬元、貳佰萬元,分別應繳裁判費壹拾萬元、壹拾萬捌仟捌佰元、壹萬零玖佰元、壹萬零玖佰元、壹萬零玖佰元、壹萬零玖佰元、貳萬零捌佰元,共計應繳裁判費貳拾柒萬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共計貳拾柒萬貳仟柒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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