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043,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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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郭文杰
郭陳阿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文火、顏湫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貳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零玖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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