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044,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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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許錫卿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富勇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捌萬陸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陸仟零肆拾壹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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