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046,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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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廖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又嘉、劉志原、馬維敏、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
發展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移除其網路電子報之報導並於其網路電子報刊登道歉啟事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均係屬非財產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元。
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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