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煬銘實業有限公司、連嘉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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