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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丁鄭碧梧
被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叁萬捌仟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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