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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陳侑德
被 告 陳吉良
陳吉生
陳吉田
陳吉富
莊國安
上列1 人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爭執之土地面積為計算基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192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53.5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100元=915,1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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