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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文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 月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 婉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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