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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洪寶川
洪水源
洪進忠
被 告 張文倚
張嘉容
張文峯
張明志
張明莉
張寶英
張隆義
張隆輝
陳張寶珠
杜佩蓉
張耿豪
張建通
張建財
張建勝
張建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肆拾柒萬玖仟伍佰元【計算式:(613+2805+15)×34,500×4/12=39,479,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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