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進財(即楊進榮之繼承人)、楊予慈(即楊進榮之繼承人)、楊進發(即楊進榮之繼承人)、林進棟(即楊進榮之繼承人)、林進文(即楊進榮之繼承人)、林碧蕙(即楊進榮之繼承人)、林碧娟(即楊進榮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壹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