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陳文慶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