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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杜有州
被 告 杜有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肆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2 小段225-2地號土地之面積142 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1 年期公告現值171577元/ 平方公尺+ 同段2515建號房屋101 年期課稅現值355800元)×原告應有部分2/3 =00000000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柒仟零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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