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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二八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張育仁
李桂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蜀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捌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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